(2013)河民初字第92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单某某诉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某某,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河民初字第921号原告单某某,女,现住利津县。被告李某某,男,现住河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单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单某某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单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8元,减半收取439元,由原告单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洪双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薄遵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