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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河民初字第92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单某某诉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某某,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河民初字第921号原告单某某,女,现住利津县。被告李某某,男,现住河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单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单某某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单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8元,减半收取439元,由原告单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洪双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薄遵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