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法民特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2013)宁法民特字第87号申请人李天胜申请宣告欧阳术梅失踪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天胜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宁法民特字第87号申请人李天胜,男,1958年11月3日出生。申请人李天胜要求宣告欧阳术梅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李天胜诉称,申请人之弟媳欧阳术梅于2010年12月13日失踪,已满二年,根据法律规定,特申请人民法院宣告欧阳术梅为失踪人。经查,欧阳术梅,女,1973年10月18日出生,湖南省宁远县人,系申请人的弟媳。于2010年12月13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7月28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欧阳术梅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欧阳术梅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为失踪人。欧阳术梅已下落不明二年,经申请人李天胜申请,可以宣告为失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欧阳术梅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胡建国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郭 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