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永行审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永康市环境保护局与永康市超帅工贸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永康市环境保护局,永康市超帅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金永行审字第129号申请人:永康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永康市行政中心四号楼三楼。法定代表人:朱彭年,局长。被执行人:永康市超帅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西溪镇西山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吕高松。申请人永康市环境保护局以被执行人永康市超帅工贸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其永环罚字(2013)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于2013年6月25日对被执行人永康市超帅工贸有限公司所作的永环罚字(2013)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限被执行人永康市超帅工贸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30日前,履行永康市环境保护局永环罚字(2013)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责令停止生产及罚款70000元的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审 判 长 李爱萍审 判 员 朱子云审 判 员 朱新民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赵 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