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德城民初字第220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刘艳诉赵海军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艳,赵海龙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诉讼财产保全用)(2013)德城民初字第2208号原告:刘艳。委托代理人:苗学伟,德州德城国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赵海龙。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赵海龙名下银行存款200000元,原告刘艳自愿用赵光利名下位于黄河涯镇驻地鲁德房权字第**号为自己的诉讼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便于本案顺利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赵海龙银行存款2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赵义修代理审判员 张 羽人民陪审员 李宗福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金文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