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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德城民初字第220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刘艳诉赵海军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艳,赵海龙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诉讼财产保全用)(2013)德城民初字第2208号原告:刘艳。委托代理人:苗学伟,德州德城国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赵海龙。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赵海龙名下银行存款200000元,原告刘艳自愿用赵光利名下位于黄河涯镇驻地鲁德房权字第**号为自己的诉讼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便于本案顺利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赵海龙银行存款2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赵义修代理审判员  张 羽人民陪审员  李宗福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金文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