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莲民初字第0078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王四清诉陕西华天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莲民初字第00787号原告王四清,男,196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陕西华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法定代表人雷光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四清诉被告陕西华天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故原告王四清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四清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四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自愿承担。审判员 ���林燕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卞 世 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