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姑苏民四初字第0172号 原告吴莹秋。 委托代理人温涛,江苏筹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潘宏伟,江苏筹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港保税区美德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保税区国际金融中心2104A室。 法定代表人马立贵,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彭喜根,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海东,江苏国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莹秋与被告张家港保税区美德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莹秋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莹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9038元,减半收取94519元,由原告吴莹秋负担。
审 判 长 潘宇容
代理
审判员 肖 明
人民陪审员 孙毓平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程广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