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武昌执字第00982-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恒与被执行人万璐璐、沈方青交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万某,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武昌执字第00982-1号申请执行人:陈某。被执行人:万某。被执行人:沈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鄂武昌民初字第057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8月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万某、沈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万某、沈某支付申请人陈某赔偿金26154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12.46元(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年期贷款利率的两倍,从2013年7月20日起算至2013年8月21日止),承担本案受理费454元,及案件执行费用300元,以上各项合计人民币27220.46元。但被执行人万某、沈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评估、拍卖被执行人万某所有的车牌照号为鄂A2QD**普通面包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蕾审 判 员 李 红代理审判员 张 军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付文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