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晋民初字第748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1-17
案件名称
晋江市统一龙鞋业有限公司与李建家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晋江市统一龙鞋业有限公司,李建家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晋民初字第7488号原告晋江市统一龙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思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丁思建,该公司副总经理。被告李建家,男,197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晋江市统一龙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建家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9日以被告已与其庭外自行和解并还清欠款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晋江市统一龙鞋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5800元,因撤诉而减半收取为2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柯丽专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许瑄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