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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民一初字第82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董德山,吉林市龙潭区缸窑镇站前村村民委员会劳动争议一审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德山,吉林市龙潭区缸窑镇站前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一初字第825号原告:董德山,男,1954年2月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龙潭区缸窑镇丰广街四委一组。委托代理人:宋义兰,女,1956年4月1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龙潭区缸窑镇丰广街四委一组。系董德山妻子委托代理人:冯高华,吉林丁凤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市龙潭区缸窑镇站前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缸窑镇站前村。法定代表人:史学先,该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王晓东,龙潭区正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德山诉被告吉林市龙潭区缸窑镇站前村村民委员会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董德山以另行告诉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德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董德山承担。审 判 员  刘洪伟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祖雨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