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华法民二初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1-24
案件名称
(2013)华法民二初字第300号,原告左某与廖某,租凭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建涛,廖诗权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华法民二初字第300号原告左建涛,男,31岁,瑶族,农民。被告廖诗权,男,44岁,瑶族,农民。本院2013年9月26日受理原告左建涛与被告廖诗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左建涛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左建涛起诉后,在审理期间被告廖诗权与原告左建涛协商,被告自愿将租赁欠款全部偿还给原告,要求原告撤回起诉。现被告廖诗权已将全部租赁欠款偿还给原告,原告左建涛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建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左建涛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朝秀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曲镇华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