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三中民终字第0052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余海浪与北京怀密翔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余海浪,北京怀密翔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三中民终字第0052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余海浪,男,1985年12月12日出生,北京创美佳塑钢门窗加工部业主。委托代理人王文萍,北京李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景海竞,北京李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怀密翔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幸福西街甲18号。法定代表人彭兴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金华,北京市环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吕武茂,北京市环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余海浪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怀密翔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13)怀民初字第028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余海浪于2013年10月29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余海浪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余海浪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上诉人余海浪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上诉人余海浪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鲁 南代理审判员 胡新华代理审判员 陈 静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