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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白洮东民执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常某某与尹某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慧娟,尹志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白洮东民执初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常慧娟,现住白城市。被执行人尹志成1972年4月7日生。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白洮东民初字第10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白洮东执字第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于晓东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 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