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白洮东民执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常某某与尹某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慧娟,尹志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白洮东民执初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常慧娟,现住白城市。被执行人尹志成1972年4月7日生。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白洮东民初字第10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白洮东执字第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于晓东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 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