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荔民初字第93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荔浦县支行与何建周、何建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荔浦县支行,何建周,何建石,何建兴,何建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荔民初字第93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荔浦县支行,住所地荔浦县。法定代表人廖冰,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潘昌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荔浦县支行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光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荔浦县支行经理。被告何建周,农民。被告何建石,农民。被告何建兴,农民。被告何建书,农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荔浦县支行与被告何建周、何建石、何建兴、何建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9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被告自觉履行义务,已清偿全部债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荔浦县支行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荔浦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9元,减半收取69元,由被告何建周、何建石、何建兴、何建书负担。代理审判员 莫田华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韦世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