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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北民初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北民初字第124号原告杨某某,女,1980年7月1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四平市铁东区。被告单某某,男,1969年10月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四平市铁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某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于春颖审 判 员  常 青人民陪审员  魏 馨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于志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