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苍民特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2013)苍民特字第97号覃冰宇、覃文欢申请宣告曾远琴失踪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覃冰宇,覃文欢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苍民特字第97号申请人覃冰宇(公民身份号码×××2040),女,200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号。申请人覃文欢(公民身份号码×××2033),男,2009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号。法定代理人覃勇华(系覃冰宇、覃文欢叔父),男,农民,住广西××××号。委托代理人陆意春,广西千剑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覃冰宇、覃文欢申请宣告曾远琴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覃冰宇、覃文欢诉称,其父覃勇军于2012年7月29日因意外事故死亡,其母曾远琴于2010年8月15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家人多方寻找未果。故申请人覃冰宇、覃文欢申请宣告曾远琴失踪。经查,覃勇军与曾远琴于2007年9月28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生育覃冰宇、覃文欢后,于2012年7月29日因意外事故死亡,曾远琴于2010年8月15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家人多方寻找未果。覃冰宇、覃文欢随其叔父覃勇华生活。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7月23日在《法制日报》发出寻找曾远琴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曾远琴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为失踪人。曾远琴离开住所地,至今下落不明已满二年,故申请人覃冰宇、覃文欢申请宣告其母曾远琴失踪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曾远琴为失踪人;二、指定覃勇华为失踪人曾远琴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范天全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苏石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