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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硚口民三初字第0025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2-27

案件名称

张济武诉成晓峰、第三人张和明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济武,成晓峰,张和明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硚口民三初字第00253号原告张济武,男,1937年7月11日出生。被告成晓峰,女,1985年2月17日生。第三人张和明,男,1968年7月2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济武与被告成晓峰、第三人张和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济武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济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收取250元,由原告张济武负担。代理审判员  余敏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