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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中法行终字第73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梁振林与梁润洁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振林,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海珠分局,梁润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穗中法行终字第73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振林,男,198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海珠区。委托代理人:梁奀仔,上诉人梁振林的父亲,男,194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海珠区。委托代理人:张文中,广东公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海珠分局,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唐朝生,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鄢巍、陈波,均系被上诉人的工作人员。原审第三人:梁润洁,女,1976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海珠区。上诉人梁振林因诉被上诉人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海珠分局城市管理行政处理一案,不服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3)穗海法行初字第2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梁振林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侵犯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梁振林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上诉人梁振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 琳代理审判员 瞿 栋代理审判员 肖晓丽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周文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