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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执字第134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郭林生与张军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林生,张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1348号申请执行人郭林生。被执行人张军。郭林生申请执行张军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郑民四终字第2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3年5月28日向被执行人张军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军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军名下银行存款13480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 铮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浩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