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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威环民初字第218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原告威海市金猴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邵云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市金猴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邵云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威环民初字第2185号原告威海市金猴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古寨东路108-5号。委托代理人谷祖伟,系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谷雨虹,山东晨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云霞,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市金猴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邵云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邵云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对被告邵云霞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威海市金猴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邵云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肖窈窈二��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