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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乐执民字第2322-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李建乐与高濯、胡志星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李建乐,高濯,胡志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温乐执民字第2322-4号申请执行人李建乐。被执行人高濯。被执行人胡志星。本院根据已经生效的(2013)温乐商初字第204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李建乐与被执行人高濯、胡志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胡志星在乐清市柳市镇新市中街78号、柳市镇兴达路45弄57号1-2层、柳市镇兴达路37弄74号402室、柳市镇柳青北路84弄14号、柳市镇柳青北路80弄33单元202室有房产;被执行人高濯在柳市镇嘉鸿国际公寓北幢2105室有房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上述房产;另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协议,故暂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温乐执民字第2322号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线索或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建财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阮晶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