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桂阳法民初字第119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3-13
案件名称
朱金凤于史庭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史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桂阳法民初字第1196号原告朱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晓香,桂阳县东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史某某,男,汉族。本院于2013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某某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朱金凤承担。审判员 尹堂舟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远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