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涉执字第164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张晓永与申明芳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晓永,申明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涉执字第1642号申请执行人张晓永。被申请执行人申明芳。申请执行人张晓永与被申请执行人申明芳离婚纠纷一案,涉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30日作出(2012)涉民初字第16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晓永于2012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债权凭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涉县人民法院(2013)涉执字第18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旭鹏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保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