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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庆城民初字第100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华池县人民政府与赵秉社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池县人民政府,赵秉社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庆城民初字第1007号原告华池县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刘某。委托代理人李含杰,甘肃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秉社。原告华池县人民政府与被告赵秉社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魏鸿权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池县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刘天鹏、李含杰和被告赵秉社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华池县人民政府诉称,2010年7月份,华池县政府在华池县南区征用土地后,为当地住户兴建整体安置房,在分配时按政策给被告已分配到住房,但被告将分配给本村张小成16栋B号楼房非法侵占,使该住户两年来无法入住,虽经其工作人员多次劝说、协商,但被告一意孤行,强占房屋,非法侵占长达两年之久。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搬出16栋B号楼房;2、由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被告赵秉社辩称,原告所述其侵占16栋B号楼房属实,其原因是由于:1、2010年南区搬迁,在没有人告知其的情况下,将建筑垃圾倒在其承包的耕地里,其多次找有关部门协商未果,且所倒垃圾的承包地既没有征用也未进行补偿;2、2012年初分给其的17栋B楼房出现工程质量问题,形成危房,其多次向城建等有关部门反映,均无结果。故其侵占16栋B号楼房目的是想让政府或有关部门给其解决上述问题,如果将上述问题解决了,其立即返还所侵占的楼房。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11日经甘肃省人民政府批准,将华池县柔远镇孙家川集体农用地征收为国有,转为建设用地,作为城镇住宅、工业、商服和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为了安置华池县柔远镇孙家川被征用土地的农民,经庆阳市发展改革委员会批准,甘肃省发展改革委员会批复后,原告实施了华池县柔远镇孙家川易地搬迁安置工程。2010年3月份华池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和柔远镇孙家川行政村、孙家川组村民赵秉社签订了“征收土地协议书”,2010年3月24日柔远镇人民政府与赵秉社签订了“华池县新区开发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上述协议签订后,华池县人民政府按照协议给被告补偿了安置费和青苗赔偿、征地等费,被告赵秉社也如数领走了补偿费。华池县柔远镇孙家川易地搬迁安置工程竣工后,2011年9月10日柔远镇政府拆迁办公室代表原告,在广泛征求拆迁户以及村、组干部、群众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后,制订了“县城南部新区产业房分配方案”和“孙家川农民安居小区一期楼房分配方案”,并进行了公示。根据上述方案,被告赵秉社家一家两代四口人,属于孙家川农民安居小区一期楼房应分房的住户,分得17栋B楼房一套。被告赵秉社根据有关政策交清了房款并入住17栋B楼房。2011年9月份,赵秉社以其所住楼房存在工程质量问题,形成危房和南区开发时未经其许可,将建筑垃圾倾倒在其承包地,后也未对该承包地征用和补偿为由,将2010年11月23日张小成之父张富俊以27万元购买的位于县城南部新区开发王峁子安置小区16栋B二层楼房强行占为己有。另查明,2013年8月华池县城建局委托庆阳市大华建筑工程咨询策划有限公司对华池县孙家川新农村集中居民小区赵秉社等三户住宅进行鉴定。2013年8月20日庆阳市大华建筑工程咨询策划有限公司作出“华池县孙家川新农村集中居民小区、翟耀清、赵秉社、吴会昌楼检测报告(GZJ2013-00022)”评定结果:1、裂纹为变形裂纹,该楼墙裂纹主要为温度应力和应力集中所产生,对安全无影响。2、砌体砂浆,吴会昌楼一层砌体砂浆抗压强度平均值为M6.6;赵秉社、崔耀清楼一层砌体砂浆抗压强度平均值为M6.7,所检砌体砂浆抗压强度值满足设计要求;3、各楼地基素土含水率偏高,建议杜绝水源,对含水率土进行处理。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及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甘肃省人民政府土地征拨文件四份,证实2010年5月11日经甘肃省人民政府批准,将华池县柔远镇孙家川集体农用地征收为国有,转为建设用地,作为城镇住宅、工业、商服和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2、征收土地协议书五份,证实华池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和柔远镇孙家川村孙家川组、赵秉社签订了“征收土地协议书”,协议签订后,双方按照合同已履行了各自的义务。3、华池县新区开发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一份,证实华池县柔远镇人民政府和赵秉社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协议签订后,双方按照合同已履行了各自的义务。4、县城南部新区产业房分配方案及孙家川农民安居小区一期楼房分配办法和县城南部新区开发王峁子安置小区住宅楼分配花名登记表,证实被告赵秉社家一家两代四口人,属于孙家川农民安居小区一期楼房应分房的住户,分得17栋B楼房一套。5、调查笔录及收据,证实2010年张小成之父张富俊以27万元购买了位于孙家川农民安居小区二期16栋B号楼房分配给张小成使用。6、2013年8月20日庆阳市大华建筑工程咨询策划有限公司作出“华池县孙家川新农村集中居民小区、翟耀清、赵秉社、吴会昌楼检测报告(GZJ2013-00022)”,证实赵秉社家楼房裂纹为变形裂纹,该楼墙裂纹主要为温度应力和应力集中所产生,对安全无影响。7、(2012)华民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书,证实华池县人民政府是孙家川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的实施单位。本院认为,原告依法取得孙家川集体土地作为建设用地,并实施了安置工程,原告华池县人民政府是孙家川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工程的实施单位,所承建的楼房在未出售前所有权属原告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三条“国家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国家、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作为孙家川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房的权利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被告赵秉社对系争房屋不享有所有权和居住权,其长期占据使用,显属无理,应从系争房屋内迁出。被告辩称在华池县南区开发时将建筑垃圾倾倒在其承包地,对该地也未征用和补偿的意见,属于另一法律关系,故对其辩称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以其所居住的17栋B楼房因工程质量问题,房屋墙体出现裂缝,形成危房的辩解理由,经庆阳市大华建筑工程咨询策划有限公司作出“华池县孙家川新农村集中居民小区、翟耀清、赵秉社、吴会昌楼检测报告(GZJ2013-00022)”评定结果,裂纹为变形裂纹,该楼墙裂纹主要为温度应力和应力集中所产生,对安全无影响。因此被告赵秉社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一款、第十五条一款一项、二项、四项及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秉社立即停止侵害,并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腾迁侵占原告华池县人民政府的县城南部新区王峁子安置小区16栋B楼房。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赵秉社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按照判决所规定的履行期限自觉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一方不履行的,对方应在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逾期视为放弃权利,法院将不再受理。审判员  魏鸿权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嵇凯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