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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永民执字第54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李成德与于俊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成德,于俊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永民执字第545号申请执行人:李成德。被执行人:于俊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成德与被执行人于俊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于俊凤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提出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13)永民二初字第1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焦桂香审判员  于洪军审判员  樊明鑫二〇一三��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 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