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295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黎伟健与苏凤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伟健,苏凤群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2953号原告黎伟健,男,汉族,1993年3月2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被告苏凤群,女,汉族,1969年7月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现在广东省女子监狱服刑。本院在审理原告黎伟健诉被告苏凤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黎伟健不预交诉讼费,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谢丽琼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 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