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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295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黎伟健与苏凤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伟健,苏凤群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2953号原告黎伟健,男,汉族,1993年3月2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被告苏凤群,女,汉族,1969年7月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现在广东省女子监狱服刑。本院在审理原告黎伟健诉被告苏凤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黎伟健不预交诉讼费,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谢丽琼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 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