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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民初字第0083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原告苏爱军、徐清竹诉被告苏明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爱军,徐清竹,苏明山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范民初字第00839号原告苏爱军,男,住河南省范县。委托代理人杨文杰,河南百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告徐清竹,女,住河南省范县。委托代理人苏爱军,男,住河南省范县。系原告徐清竹之子。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苏明山,男,住河南省范县。委托代理人贾秀云,女,住河南省范县。系被告苏明山之妻。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顺英,河南忠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苏爱军、徐清竹与被告苏明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苏爱军、徐清竹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爱军、徐清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苏爱军、徐清竹负担。审判长  侯胜才审判员  张永立审判员  张华民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传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