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盐商初字第109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海盐云峰热处理厂与海宁市佳奥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盐云峰热处理厂,海宁市佳奥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盐商初字第1094号原告:海盐云峰热处理厂。负责人:朱云峰。委托代理人:俞志光。被告:海宁市佳奥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金良。本院在审理原告海盐云峰热处理厂诉被告海宁市佳奥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9日以被告已支付本案所涉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海盐云峰热处理厂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盐云峰热处理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0元,由原告海盐云峰热处理厂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周丹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孙晓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