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李执字第982-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3-13
案件名称
潍坊美洁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青岛泰诺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潍坊美洁包装制品有限公司,青岛泰诺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李执字第982-1号申请执行人潍坊美洁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市北区刘家尧派出所东邻)。法定代表人咸树杰,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念法,男,汉族,系潍坊美洁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副经理。被执行人青岛泰诺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桂艳,职务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潍坊美洁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泰诺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7月3日审结。该案(2013)李商初字第193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潍坊美洁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是本案本金人民币35167.37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79元,共计人民币35846.37元及本案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完毕本案案款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共人民币36979元,本案执行费人民币454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3)李商初字第19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清华审 判 员 杨美生代理审判员 桂文全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