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瑞塘民初字第46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邵万权与邵国强、陈丽夏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万权,邵国强,陈丽夏,邵万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塘民初字第468号原告邵万权。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升荣。被告邵国强。被告陈丽夏。两被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程翔龙、陈善锋,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万和。本院在审理原告邵万权与被告邵国强、陈丽夏、邵万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邵万权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万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邵万权负担。审 判 员 戴亦蕾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阮钊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