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法民一初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8-09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法民一初字第351号原告黄某某,男,1987年3月19日出生。被告赵某某,女,1988年12月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以与被告赵某某协商处理为由,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黄某某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 判 员 邝小勇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王君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