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民辖终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秦流群与上海圣澳来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圣澳来服饰有限公司,秦流群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辖终字第2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圣澳来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广中路40号B-49室。法定代表人王富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秦流群。委托代理人沈明、李训玉,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上海圣澳来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澳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秦流群劳动争议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3)秦民辖初字第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完毕。圣澳来公司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上诉人注册地及实际办公地址位于上海市广中路40号B-49室,属上海市虹口区,即上诉人的住所地并不在一审法院的辖区内,且上诉人已从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柜,故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也并非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原审裁定与实际不符,请求将本案移送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理。经查,被上诉人起诉称,其自2004年10月起与上诉人建立劳动关系,担任营业员被派往南京中央商场从事销售工作。双方于2012年9月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载明的工作地点为南京,工作内容为在营业员岗位上从事销售工作。被上诉人向法庭提交的工作牌和员工就餐卡均载明中央商场和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院认为,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工作地点在南京中央商场,该地点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劳动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对上诉人圣澳来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洪 霞审 判 员 张国庆代理审判员 郑 慧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晶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