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昆民初字第382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金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昆民初字第3825号原告金某,女。被告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某以与被告徐某已庭外协议离婚为由,于2013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金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金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黄福玲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