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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定法执字第0043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4-03

案件名称

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定边县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定法执字第00439号申请执行人定边县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国庆,系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梗吏,系该行安边支行行长。被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2012)定民初字第02113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因被申请执行人履行了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亦领取了案件款2200元及案件受理费25元,本案现已执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2)定民初字第0211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丁建文审判员  吴瑞山审判员  高俊祥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宋霄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