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贡民初字第0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龚忠勇与白玛赤来租赁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贡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贡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忠勇,白玛赤来,普布次仁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贡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贡民初字第09号原告龚忠勇,男,汉族,务农,四川省荣县乐得镇大屋村人,现住贡觉县城。被告白玛赤来,男,藏族,务农,西藏贡觉县莫洛镇登卡村,现住贡觉县。委托代理人曹军,贡觉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代理人布吉,西藏贡觉县法律援助工作人员。被告普布次仁,男,藏族,务农,西藏贡觉县莫洛镇登卡村人,现住贡觉县莫洛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龚忠勇诉被告白玛赤来、普布次仁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原告龚忠勇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262.5元,由原告龚忠勇承担。审 判 员 拉 加审 判 员 李 秋 芳代理审判员 扎西卓玛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贡秋旺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