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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丹民初字第0043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柯某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某某,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丹民初字第00434号原告柯某某,女。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被告李某甲,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柯某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柯某某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柯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柯某某负担。审判员  冯瑞民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雷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