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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执字第0788-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乔某某与付某某民间借贷案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某某,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安执字第0788-1号申请执行人乔某某,男,1976年9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付某某,男,197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乔某某与被执行人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4月9日审结,该案(2013)安民初字第00353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现因付某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付某某所有的位于安阳市北关区人民大道与彰德路交叉路口西南角洹上名门6号楼1单元6层601号房产一套。二、被执行人付某某在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被查封财产的过户手续,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龚向东审判员  郑石成审判员  王庆林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彭 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