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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法民初字第915-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张康与管益军、刘鹏、闫成旺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康,管益军,刘鹏,闫成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青法民初字第915-1号原告张康。被告管益军。被告刘鹏。被告闫成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康诉被告管益军、刘鹏、闫成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年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42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42000元或被告财产一宗(详见查封财产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刘长永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傅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