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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诸牌民初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黄福球与何丽凤、周旭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福球,何丽凤,周旭楚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牌民初字第327号原告:黄福球。委托代理人:蒋向雁。委托代理人:宣君良。被告:何丽凤。被告:周旭楚。两被告委托代理人:蒋松益。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福球与被告何丽凤、周旭楚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福球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福球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福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8元,依法减半收取259元,由原告黄福球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冠军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