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太民一初字第0311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太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加奎、赵凤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加奎,赵凤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太民一初字第03112号原告:太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蒋颍,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琳玲、刘大虎,该社职工。被告:刘加奎,男,1980年9月28日生,汉族,住太和县。被告:赵凤同,男,1969年6月12日生,汉族,住太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太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加奎、赵凤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张卫权审 判 员 刘福龙人民陪审员 李继标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尹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