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繁执字第01152-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芜湖华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芜湖市天龙绣品服饰有限公司、芜湖市美泰服装有限责任公司、陈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芜湖华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天龙绣品服饰有限公司,芜湖市美泰服装有限责任公司,陈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繁执字第01152-2号申请执行人:芜湖华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芜湖市繁昌县。被执行人:芜湖市天龙绣品服饰有限公司,住芜湖市繁昌县。被执行人:芜湖市美泰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住芜湖市繁昌县。被执行人:陈超,男,汉族,住巢湖市含山县。保证人:章传松,男,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本院在执行芜湖华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芜湖市天龙绣品服饰有限公司、芜湖市美泰服装有限责任公司、陈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因保证人章传松以其所有的位于孙村政通路的住房(繁孙私字0146号)在案件审理期间于2012年11月28日为被执行人提供保证,本院据此解除了对被执行人的保全措施,现法律文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致使申请人债权没有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保证人章传松所有的位于孙村政通路的住房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文革审判员  朱玉宝审判员  汪国强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方 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