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华刑初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3-27
案件名称
李某某容留他人吸毒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华刑初字第147号公诉机关华容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于湖南省某县,汉族,大专文化,华容县第二人民医院工作人员。华容县人民检察院以华检刑诉(2013)1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华容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夏顺娥、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华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下半年至2013年6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先后四次容留他人在其住房内吸毒,其中容留吸毒人员许某某吸毒三次,容留吸毒人员向某某吸毒一次,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2年下半年的一天晚上七时许,许某某来到李文家中,说他手里有冰毒,问李某某玩不玩,李某某表示同意,两人在李某某的卧室内用烫吸的方式吸食了冰毒。2、2012年下半年的一天,许某某打电话给被告人李某某,说自己手中有冰毒,问李某某搞不搞,李某某说:“搞,你到我家里来”,当晚8时许,两人在李某某的卧室内用烫吸的方式吸食了冰毒。3、2013年6月29日,被告人李某某吃完午饭后从吸毒人员向某某手中拿到毒品回到其住处,与许某某一同采取烫吸的方式吸食了冰毒。4、2013年6月份的一天上午9时许,被告人李文给吸毒人员向某某打电话,问其是否有毒品,向某某说还有一点冰毒,李文就约向某某来自己的家里,两人在李文的卧室内用烫吸的方式吸食了冰毒。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常口信息、查获经过、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尿检报告;证人许某某、向某某、文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文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文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安平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罗 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