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富执字第0003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张玲贤与高继琴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玲贤,高继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富执字第00034号申请执行人张玲贤,女,1968年3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富平县杜村镇北街。被执行人高继琴,女,1955年12月9日生,汉族,居民,富平县农业局内南北家属楼。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渭中法民一终字第003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3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的行为为要求被执行人限期办理房屋过户及承担诉讼费50元、执行费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8月27日向富平县房产管理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通知要求房管局将高继琴登记在其丈夫岳双民(已死亡)位于富平县杜村镇杜村东街长乐巷38号的房屋过户登记在申请人名下。房管局已按我院通知办理。本院诉讼费50元、执行费500元已如数划拨至我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渭中法民一终字第003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 勇审判员 董有仁审判员 胡 辉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郝 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