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眉东执字第645-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吴继红与四川省眉山丰华纸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继红,四川省眉山丰华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眉东执字第645-1号申请执行人吴继红。委托代理人姚金容,四川达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四川省眉山丰华纸业有限公司,住眉山市东坡区松江镇。法定代表人刘劲松,总经理。眉山市东坡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眉东劳人仲案字(2012)第70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四川省眉山丰华纸业有限公司未按该仲裁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权利人吴继红于2013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四川省眉山丰华纸业有限公司在银行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作出(2013)眉东执字第645号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的存款25611元扣划至本院。申请执行人吴继红表示对余下的迟延履行利息自愿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眉山市东坡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眉东劳人仲案字(2012)第70号仲裁裁决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骆维克执行员  何利平执行员  王朝学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彭 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