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陈民一初字第0131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王武来与蔡辉、罗香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武来,蔡辉,罗香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陈民一初字第01315号原告王武来,男,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南郑县大河坎镇。委托代理人杨林周,陕西秦川律师享务所律师.被告蔡辉,男,汉族,居民,住宝鸡市陈仓区。被告罗香玲,女,汉族,教师,住址同上。系蔡辉之妻。原告王武来与被告蔡辉、被告罗香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武来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武来的敬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武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王武来承担。审判员 何生华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 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