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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六民二终字第0025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上海锋皇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省君湖生态农业休闲度(渡)假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锋皇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省君湖生态农业休闲度(渡)假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民二终字第00250号上诉人(一审原告):上海锋皇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霍庆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姜伟,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庄诚,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安徽省君湖生态农业休闲度(渡)假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传山,该公司经理。上海锋皇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锋皇公司)与安徽省君湖生态农业休闲度假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湖度假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6日作出(2013)寿民二初字第00079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锋皇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买卖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锋皇公司与君湖度假村签订的《供货及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一审法院对于锋皇公司向君湖度假村交付安装涉案的5米高太阳能路灯的数量没有查清,全案驳回锋皇公司的诉讼请求不当,二审应锋皇公司申请对君湖度假村安装使用太阳能路灯情况进行了现场勘查,案件争议事实出现新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2013)寿民二初字第0007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 判 长  颜 凯审 判 员  张西湖代理审判员  刘莹洁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牛 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