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繁执字第01136-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必武与被执行人汪月成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必武,汪月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繁执字第01136-1号申请执行人:陈必武,男,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汪月成,男,住所地:繁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必武与被执行人汪月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汪月成不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汪月成所有的皖BWXX**号小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全灿审判员 朱玉宝审判员 张建军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潘 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