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苍民特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烯旗、陈炎旗申请宣告彭永新失踪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烯旗,陈炎旗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苍民特字第93号申请人陈烯旗申请人陈炎旗申请人陈烯旗、陈炎旗的法定代理人陈光远(系陈烯旗、陈炎旗的祖父)委托代理人陆意春,广西千剑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陈烯旗、陈炎旗申请宣告彭永新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陈烯旗、陈炎旗诉称,2011年2月20日两申请人之父陈海锋病故。两申请人母亲彭永新于2011年3月1日离家出走,家人多方寻找未果,至今下落不明。故两申请人申请宣告其母彭永新失踪。经查,两申请人的父母陈海锋、彭永新于2007年4月开始同居,2010年6月23日生育儿子陈烯旗,2008年11月22日生育女儿陈炎旗。2011年2月20日两申请人的父亲陈海锋病故。被申请人彭永新于2011年3月1日离家出走,家人多方寻找未果,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陈烯旗、陈炎旗随其祖父陈光远生活。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7月23日在《法制日报》发出寻找彭永新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彭永新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为失踪人。彭永新离开住所地,至今下落不明已满二年,故申请人陈烯旗、陈炎旗申请宣告母亲彭永新失踪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彭永新为失踪人;二、指定陈光远为失踪人彭永新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杨超雄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姚 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