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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执字第512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9-10

案件名称

宣付枝与海南郁金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南郁金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宣付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龙执字第5125号申请执行人海南郁金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禄荣,总经理。被执行人宣付枝。申请执行人海南郁金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宣付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的(2012)海中法民二终字第1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裁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宣付枝的存款2742.6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莫 雄审 判 员  黄健雄代理审判员  张汉政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昕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