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筠连民初字第80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徐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徐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筠连民初字第808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廷华(系原告亲戚),男,汉族。被告徐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友群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蒲婉馨代理审判员 杨顺成人民陪审员 田顺江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