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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延长执字第0006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贺晓帅、贺晓虎、胡玉琴与井志斌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晓帅,贺晓虎,胡玉琴,井志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延长执字第00065号申请执行人贺晓帅。申请执行人贺晓虎。申请执行人胡玉琴。被执行人井志斌。贺晓帅、贺晓虎、胡玉琴申请执行井志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2013年10月18日申请执行人贺晓帅、贺晓虎、胡玉琴依据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2013)延长民初字第0006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井志斌向申请执行人贺晓帅、贺晓虎、胡玉琴支付工资53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2013年10月1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井志斌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2013年10月29日被执行人井志斌向申请执行人贺晓帅、贺晓虎、胡玉琴支付工资53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2013)延长民初字第0006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怀东代理审判员  杨 军代理审判员  张修源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景锋 来源:百度搜索“”